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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术语-3|Consignment与VMI的3个主要差异

发布日期:2023-11-1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睿咨询-赵新阳

供应链中的专业术语很多,基础的有300多个,其中有些术语非常容易混淆。尤其是在中、英文交互使用的情况下,即便是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也常有理解上的偏差。

我们将逐步分享系列的供应链术语,以严谨的学术态度澄清概念,并以案例辅助,确保对术语理解的精确。

在上一篇《供应链术语-2| VMI的常见误用和解决方法》中提到了VMI中的库存归属问题,即货权的交割需要在VMI合同中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而另一个库存协同管理模式,Consignment就有所不同了。

一、货权差异

Consignment寄售:供应商将货物放置在客户处,在货物使用或售出之后才收取货款。寄售中的库存归属很明确,在ASCM的 Supply Chain Dictionary 中,寄售库存定义如下:consigned stocks–Inventories, generally of finished goods, that are in the possession of customers, dealers, agents, brokers, etc., but remain the property of the manufacturer by agreement with those in possession. 库存由客户、经销商、代理商、经纪人等持有,但根据与持有者的协议,库存仍属于制造商的财产。

同义词:寄售库存consignment inventory、供应商自有库存(VOI)vendor-owned inventory。这个货权或库存的归属,指的是财务角度和法律角度上,关于库存资金的占用和货品的抵押权和处置权。那么从运营的角度,库存的管理权,VMI和Cosignment有什么区别呢?

二、管理权差异

库存的管理权,谁出钱谁说了算,是根据谁支付了管理库存的物流服务费用决定的。在上篇文章中提到的VMI资金流里,现金由供应商流向3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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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合同,是原材料或组件的供应商和3PL之间签署的合同。供应商所使用的VMI中各自的仓储费用、管理等服务费用,都是各个供应商各自与3PL签合同并支付。

这是VMI项目中的主流方式,尽管3PL是客户指定的,但物流服务合同是供应商和3PL之间的合同,结算也是双方之间的资金流。

在实际的VMI案例中,也存在由客户签署3PL仓库并支付所有物流费用的情况,但不是主流操作方式。通常由客户支付的VMI物流费用,是当客户需要换箱服务或齐套服务,或者JIS(Just in Sequence,也称为模块化供货Modular Supply)服务时所产生的操作服务费用。

因此VMI模式的运营角度下,库存的管理权是在供应商手里,或者说是供应商外包给运营VMI项目的3PL代为管理。这与财务角度的库存所有权是两件不同的事项。

与之对比,在Consignment模式下,供应商将货物放置在客户处,这里的“客户处”指的是客户自己的经营设施,自己管理的仓库或者外包的仓库。所以在寄售模式下,库存的管理权在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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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货权和管理权之外,两种模式的差异还需要考虑当发生货损时,该由哪方负责?

三、货损责任差异

在Consignment模式下,尽管货权仍在供应商的账上,但当货损发生在买方的仓库时,因为货物的管理权在买方,所以应该由买方承担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

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scrap rate货损率,在一定比例下的货损,供应商可以免除客户的责任,超过比例部分则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买方,在寄售项目立项时,也需要考虑风险,更新自己的保险合同。

而在VMI模式下,合同是供应商和3PL签署的,库存管理权在供应商手里,理论上当在VMI仓库中发生货损时,是3PL的服务失误,赔偿是供应商和3PL之间的问题。但因为3PL是客户指定的,供应商无权更换3PL,所以服务失误的纠纷容易被拖延,并可能累积成严重的争议。

因此,VMI下的货损,即要在VMI项目立项时就有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应的保险,也需要客户方承担调解的责任,在货损发生后调解供应商和3PL的异议,促使双方尽快对赔偿方案达成一致。

总之,无论在供应链上、下游公司之间使用哪个库存协同管理模式,把货权、管理权、货损这三个关键点,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做好明确的约定,是合作顺利的重要基础。

术语能够提高上、下游企业协同的效率,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供应链专业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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